案例一:顺德格林柯尔案
案由:
2000 年,顾雏军投资的格林柯尔在中国香港创业板上市,一举融资 5 . 5 亿港币,并由此在内地资本市场开始了翻云覆雨。自 2001 年起,顾雏军控制的格林柯尔系公司先后收购了广东科龙电器、美菱电器、亚星客车、 ST 襄轴等多家上市公司,控制的总资产达到 130 多亿元。 2005 年 1 月 20 日,顾雏军登上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 50 强”榜首。格林柯尔系是如何扩张的?下面只讲两个小故事:
1 .顺德格林柯尔的身世。
2001 年 10 月 1 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成立,注册资本为 12 亿元人民币,顾雏军以 10 . 8 亿元出资额拥有 90 %的股权,包括以 1 . 8 亿元的货币和 9 亿元的知识产权出资。顾善鸿(顾雏军父亲)以货币出资 l . 2 亿元拥有 10 %的股权。
当月,顺德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 20 . 6 %的股权。
2002 年 5 月 14 日,顾雏军从科龙电器划拨 1 . 87 亿元资金到设在天津的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格林柯尔)的账户上,当日天津格林相尔与顺德格林柯尔发生数额为 1 . 8 亿元、 1 . 7 亿元、 1 . 6 亿元、 1 . 5 亿元的四笔资金对倒,合计放大为 6 . 6 亿元。顾雏军将此 6 . 6 亿元作为天津格林柯尔对顾模格林柯尔的现金出资。同时,顾雏军及顾善鸿原享有的货币出资 3 亿元也转移给天津格林柯尔。随后,顺德格林柯尔变更工商登记,天津格林柯尔以货币出资 9 . 6 亿元人民币拥有 80 %股权,顾雏军则以其专利投入享有 20 %股权。
2 .江西格林柯尔的创业史——“资本包装术”的范本。
江西格林柯尔于 2002 年 6 月 24 日成立。公司最初注册资本为 2 400 万美元,股东为天津格林柯尔和注册子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格林柯尔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格林柯尔企业控股 X 两公司均为顾雏军私人所有的格林柯尔系公司。前者以现金 1 080 万美元入股,后者以 120 万美元现金加一项专利入股,专利估值 1 . 26 亿元人民币(折合 1 521 万美元),其中 1 200 万美元作为注册资本。
一年后,格林柯尔企业控股的此项专利(名为“顾氏热力循环热工装置的工作价质”),被再度估值为 5 . 32 亿人民币,作为顾雏军个人出资,注入 2003 年 6 月成立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格林柯尔)。
江西格林柯尔创立未久,第三家股东进入。这家股东各为格林柯尔资本有限公司(简称格林柯尔资本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与格林柯尔企业控股同为顾雏军私人公司。 2002 年 9 月,这家公司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得 2 378 亩熟地,格林柯尔资本公司一次付清 476 万元土地出让金。当年 11 月,上述土地被估值为 4 . 71 亿元人民币,折合美元 5 689 万元,其作为格林柯尔资本公司对江西格林柯尔的注资,其中 5 100 万美元作为实收资本。
两年后的 2004 年 7 月,江西格林柯尔再次增资,新增资本来自格林柯尔企业控股,其同样以一项专利折资入股,作价 2 000 万美元,全部作为注册资本注入。
资料来源:
1 .龙雪晴等:《顾雏军全调查》,《财经》 2005 年第 18 期。
2 .蔡经:《证监会发布两万字权威报告揭示顾雏军八宗罪状》, 2005 年 10 月 26 日《第一财经日报》。
3. 《金融界》:《顾雏军 一个资本大鳄的倒下》 2006 年 1 月
思考题:
1 .顺德格林柯尔的出资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变更工商登记?如果你是一个注册会计师,通过哪些审计手段可以查出这些错弊?
2 .在江西格林柯尔的案例中,经过两次增资后,最终江西格林柯尔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分别是多少?站在市场监管者的立场,你认为江西格林柯尔资本扩张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以及合法但不合理的地方?
3 .实收资本对于公司的意义何在?顾雏军为什么要在顺德格林柯尔、江西格林柯尔的实收资本上做文章?
4 .在本案例中,你觉得顺德格林柯尔、江西格林柯尔资本扩张中出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分析:
1 .( 1 )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出资存在以下问题。
1 )专利权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0 %。而 2001 年 10 月 1 日顺德格林柯尔初始注册时,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达到注册资本的 75 %,远远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
2 )天津格林柯尔存在虚假出资行为。 2002 年 5 月 14 日,顺德格林柯尔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不合法的问题,通过以天津格林柯尔的货币出资置换顾雏军的知识产权出资,并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在顾雏军的操纵下,天津格林柯尔对顺德格林柯尔的货币出资 6 . 6 亿元根本没有实际到位,是利用资金对倒放大实际出资额以骗取注册。因此,顺德格林柯尔在变更注册中存在严重的虚假出资行为。
( 2 )如果我是一名注册会计师,通过以下审计手段可以查出以下错弊:
1 )索取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查阅关于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规定;
2 )检查出资额是否经过验资,索取并查阅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验资报告;
3 )对出资期间的资金往来应特别予以关注,核对出资期间的银行存款账和银行对账单,检查该期间大额银行存款往来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并追查原因。
通过以上审计手段,可发现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合规定以及利用资金对倒虚假出资等问题。
2 .( 1 )江西格林柯尔经过两次增资后,其实收资本为 9 500 万元( 2 400 + 5 100 + 2 000 ),资本公积为 910 万元( 321 + 589 )。
( 2 )站在市场监管者的立场,我们认为江西格林柯尔资本扩张过程中有以下不合法之处:
1 )江西格林柯尔设立注册时,专利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 50 %,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20 %。增资后,全部注册资本中专利权出资作价 8 300 万元,实际现金出资仅为 1 200 万元.专利权出资比例达到 87 . 4% ,大大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20 %。
2 )同一专利重复出资,可能没有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格林柯尔企业控股的出资包含专利“顾氏热力循环热工装置的工作介质”。而一年后,这项专利被再度估值为 5 . 32 亿元人民币,作为顾雏军个人出资,注入 2003 年 6 月成立的扬州格林柯尔,上演了“一女二嫁”的怪剧。由此推断,相关专利在出资时可能没有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 3 )根据案例资料,我们认为江西格林柯尔资本扩张过程中还存在如下合法但不合理之处:
1 )作为格林柯尔资本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时仅花费 476 万元,而出资时评估作价 4 . 71 亿元,两个月内升值 100 倍,明显存在高估嫌疑。
2 )专利权评估存在高估的可能。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人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人账。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市场还不规范,而江西格林柯尔出资方都属于格林柯尔系,土地使用权、专利评估作价可以自己说了算,这样,顾雏军就名正言顺地利用资产评估达到了其虚增注册资本的目的。
3 .首先,实收资本的大小直接决定公司的债务融资能力。在公司制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债权人只能对公司实体的资产行使要求权,而不能追及股东个人的资产。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投入资本中的最稳定的部分,其减少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对债权人而言是最基本的保障。实收资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公司的债务融资能力,实收资本越大,债权人的风险就越小,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能力就越强。实收资本越小,债权人的风险就越大,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能力就越弱。顾雏军之所以千方百计虚增顺德格林柯尔、江西格林柯尔的实收资本,就是为了搭建更多更大的资本运作平台,为其争取更多的银行融资服务。
其次,实收资本的大小也代表了企业的规模和实力。事实证明,顺德格林柯尔、江西格林柯尔的外资背景、庞大的注册资本规模在获取地方政府的信任、争取优质项目资源和优惠政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顾雏军收购科龙电器、美菱电器,建立南昌科龙工业园等计划得以顺利实现。
4 .首先,在本案例中,两家公司的股东公司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交付出资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法》第 200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若相关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刑法》第 159 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其次,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在本案例中,除了顾雏军及其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外,也暴露出中介机构和某些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存在很多缺陷,甚至触犯了法律。包括:
1 )如果有证据表明本案例中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评估确实存在提供虚假评估结果的情况,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 208 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 )负责为两家公司验资及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在验资和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或过错,他们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工商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注册管理中,在专利权出资比例、专利权转让等问题上未尽审查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第 209 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规:
1 .《公司法》。
2 .《企业会计制度》。
3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1 号——验资》。
4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 3 号——验资(试行)》。
案例二: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案
案由:
申能股份的前身是申能电力开发公司, 1992 年 6 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申能电力开发公司改制为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1993 年 4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全国电力能源行业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也是首批上证 30 指数样本股之一。申能股份的控股母公司为申能集团,是国有独资的大型企业集团。
申能集团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6]24 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申能 ( 集团 ) 有限公司的批复》成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30 亿元人民币。申能集团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依据产权关系统一经营和管理其下属国有资产。申能集团作为国有资产代表,是申能股份的控股股东。截至 1998 年年末,申能集团总资产为 127 . 64 亿元,国家所有者权益为 91 . 13 亿元。
1999 年 10 月 19 日,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申能股份 ) 董事会发布公告,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协议回购方式向国有法人股股东申能 ( 集团 ) 有限公司 ( 简称申能集团 ) 回购并注销申能股份 10 亿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 37 . 98 %。
此次申能股份回购,价格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的截至 1999 年 6 月 30 日的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 2 . 51 元作为股份回购价格,回购后,其总股本自 26 . 33 亿股减至 16 . 33 亿股。股份回购需要资金量为 25 . 1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变现,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回购完成后,申能股份将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进行变更注册登记,申能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由存续的申能股份承继。 回购完成后,回购的 10 亿股国有法人股将予以注销,申能股份保留原有的法人资格,并全部承担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63 308 . 7769 万元变更为 163 308 . 7769 万元。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不变。有关资料如下:
1 .股份回购后申能股份股本变动情况。
申能股份回购前后股本情况对比见下表:
股份类别 |
回购前 |
回购后 |
||
股数 ( 万股 ) |
比例 |
股数 ( 万股 ) |
比例 |
|
国有法人股 |
211 309.6700 |
80.25% |
111 309.6700 |
68.16% |
募集法人股 |
26 899.9069 |
10.22% |
26 899.9069 |
16.47% |
社会公众股 |
25 099.2000 |
9.53% |
25 099.2000 |
15.37% |
其中: |
|
|
|
|
流通 A 股 |
16 135.20000 |
6.13% |
16 135.2000 |
9.885% |
受让转让股 |
8 964.0000 |
3.40% |
8 964.0000 |
5.49% |
股份总数 |
263 308.7769 |
100% |
163 308.7769 |
100% |
2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申能股份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按 1999 年 6 月 30 日模拟)。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 1 )申能集团 |
111 309.67 |
68.16 |
( 2 )上海市电力公司 |
1 798.10 |
1.10 |
( 3 )上海申能实业公司 |
1 569.90 |
0.96 |
( 4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
1 488.26 |
0.91 |
( 5 )景宏基金 |
1 470.30 |
0.90 |
( 6 )乔晓辉 |
1 000.00 |
0.61 |
( 7 )上海久事公司 |
814.15 |
0.50 |
( 8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792.95 |
0.49 |
( 9 )开元基金 |
729.04 |
0.45 |
( 10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
670.00 |
0.41 |
3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申能股份财务状况对比。
以 1999 年 6 月 30 日申能股份的主要财务指标模拟回购前财务情况,以 1999 年年度报告指标作为回购后财务情况,本次股份回购前后申能股份的财务状况对比见下表:
项目 |
回购前 |
回购后 |
资产总额(万元) |
1 102 329.34 |
851 329.34 |
负债总额(万元) |
429 804.36 |
429 804.36 |
股东权益(万元) |
669 502.25 |
418 502.25 |
净收益(万元) |
43 206.55 |
43 206.55 |
每股收益(元 / 股) |
0.1641 |
0.2646 |
每股净资产(元 / 股) |
2.51 |
2.51 |
净资产收益率( % ) |
6.45 |
10.32 |
资产负债率( % ) |
38.99 |
50.49 |
资料来源:
1 .上市公司资讯网站 http :// www . cnlist . com 。
2 .申能 ( 集团 ) 有限公司网站 http :// www . shenergy . com . cn 。
3 . 《金融界》:《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并注销股份公告书 》。
思考题:
1 .上市公司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2 .申能股份回购并注销本公司 10 亿股法人股股份,会产生哪些主要影响 ?
3 .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一般有哪几种 ? 分析一下股票回购行为与分派现金股利有何不同 ?
4 .你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 有何建议 ?
分析:
1 .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
回购本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记人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回收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实际回购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 .申能股份回购并注销本公司 10 亿股法人股股份会产生的主要影响有。
(1) 改善了公司的股本结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比例须在 15 %以上。申能股份原有国有股占 80 . 25 %,公众股占 9 . 53 %,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通过这次股份回购,申能股份的国有法人股比例下降到 68 . 16 %,社会公众股比例提高到 15 . 37 %。改善股本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也有利于股份制优势的充分发挥。
(2) 调整了公司的财务结构。申能股份在进行股票回购以前的资产负债率为 38 . 99 %,比较低,具有充分的债务融资空间。本次股份回购后,其资产负债率提高到 50 . 49 %,才刚刚达到沪市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水平,改变了保守的资本结构,利用债务利息减税,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3) 提高了公司的资产质量。申能集团此次申能股份回购股份所得资金相当部分将流回上市公司,支持申能股份持续、稳健发展,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一是收购置换申能股份的非经营性资产,进一步夯实了公司的资产质量;二是为申能股份的长远发展培育优质资产,如继续支持公司投资吴泾热电厂八期工程、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等重大在建项目,积极推进上海市能源结构调整、城市天然气项目的开发等。
(4) 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每股收益从 0 . 1641 元上升到 0 . 2646 元,提升了公司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申能股份此次股份回购达到 “双赢''的效果:国有资产实现增值;公司的中小股东也是受益方,得到更高的回报。股票回购会向社会传递这样的信号,即“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已被低估”,因而使公司的股票价格回升,从而使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获得资本利得。 1999 年,申能股份以 25 . 1 亿元回购并注销 10 亿股法人股的消息公布后,申能股份的股价从 12 . 46 元上涨超过 10 %。
3 . (1) 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一般有以下两种。
1) 现金股利。它是指用现金支付的股利。
2) 股票股利。它是指用公司额外发行的股票分派给股东,以代替现金股利或作为现金股利补充的一种股利。
此外,股票回购是一项非常规的股利政策。由于公司回购股票而使公司的每股收益因此而提高,也会使公司股票价格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说,股票回购是导致企业资本变动的一种股利形式,即间接支付股利。
西方国家的企业支付股利的形式还有财产股利、负债股利等。
(2) 股票回购行为与分派现金股利的主要有以下区别。
1) 对于股本总额的影响不同。
分派现金股利,是用现金形式将企业创造的一部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或股东,不会减少股本。回购本公司股票,会减少公司发行在外的股本,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
2) 对于纳税的影响不同。
在有些国家,对现金红利和来自股票回购的资本利得课以不同的税赋 ( 如现金股利的税赋高于资本利得的税赋 ) ,股票回购代替分派现金股利可产生较大的节税效应。从纳税的角度考虑,投资者比较青睐股票回购。股票回购使得股东能够以较低的资本利得税取代现金股息必须缴纳的较高的个人所得税。
3) 分配手段的灵活程度不同。
分派现金股利,对上市公司带有强制性,逐年递减的分配政策必然会招致股东们的不满。但上市公司不用承担必须回购的义务,人们不会指望从常规性的回购中获得现金分配,因而股票回购是更为灵活的分配手段。
4 .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尚需解决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1) 尚需解决的问题:
1) 股票回购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因而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股份回购在缩减权益资本的同时,扩大了债务资本承担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受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降低。另外,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在掌握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博弈力量的严重不对称很可能产生国有大股东操纵回购价格的 “内幕交易”或借回购之名转移资金,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保护市场各方利益,股票回购价格的合理性是关键所在。
2) 存在支付风险。
由于股票回购需要大量的现金支出,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对上市公司形成很大的支付压力。例如,用于股票回购的现金支出高于其可供分配利润和经营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即使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高,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但一次性支付巨额资金用于股票回购,仍将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一定的影响,面临严峻的支付风险。
3) 其他问题。
一般来说,股票回购会使资产负债率提高,随着资产负债率的提高,企业的债务负担增加,财务风险加大;股票回购还可能涉及一些内幕交易,损害社会股东的利益;另外,由于股票回购涉及纳税问题,若处理不当,会出现有悖税法规定的行为等等。
(2) 有关建议如下:
1) 进一步完善股票回购法规制度,规范公司股票回购的行为。
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证券市场将更加成熟与完善,国有股、法人股的减持及上市流通问题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股票回购的原则和条件,股票回购的资格、回购的资金来源和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以及回购过程的信息披露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企业在操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止企业利用股票回购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2) 制定出台有关库藏股的法规和会计规范。
我国目前在法律上不允许公司拥有库藏股,即公司回购股份必须予以注销。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当允许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回购设置库藏股,使这部分股份具有调剂功能,用于对员工的奖励,强化激励机制,以便更好地促进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3) 创新股份回购的形式。
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不少上市公司存在应收大股东的巨额债权。因此,如果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 ( 债权 ) 回购股份,即回购股份所需的资金以大股东的欠款来抵减,并注销大股东相应的股份,则对于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具有现实意义。
相关法规:
1 .《公司法》。
2 .《证券法》。
3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