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
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
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
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
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
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
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
”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
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
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
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
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
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
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
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
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
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
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
、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
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
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
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
,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
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
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
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
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
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
”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
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
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
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
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
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