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设置“本年应税所得”账户,本账户下设“本年经营所得”和“应 弥补的亏损”两个明细账户。 “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本年生产经 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如果收入总额大于应扣除的成本费 用总额,即为本年经营所得,在不存在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情况下,即为本年应 税所得,应由“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 ;如果计算出的结果为经营亏损,则应将本年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本年经营所 得”明细账户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 “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发生的可由 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发生亏损时,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 户转入本明细账户。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 ,可以由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税前弥补,但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 超过弥补期的亏损,不能再以生产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从“本年应税所得— —应弥补的亏损”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减少个体客户、个人独资及合 伙企业的留存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