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和“预付账款”科目
   以上科目新准则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
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
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
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
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应收补贴款”科
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
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
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
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
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
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
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将“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开发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开发产品”科目,对于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
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农产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
用旧账。
   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
生物资产”科目,对建造承包商专设了“周转材料”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
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
入“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
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
”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
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
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
”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
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
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
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3.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
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
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
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
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
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
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
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七)“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当按照新准
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
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
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
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
价、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
、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已计提
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
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八)“委托贷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
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九)“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中国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
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外对租赁企业专设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调账时,
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一般企业将“融
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租赁企业则将“融资租赁
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
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调账时已满
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
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
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
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
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
备”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而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和
“累计摊销”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累计折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设了“油气资
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调账时,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油气资产
除外)、“累计折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已计
提的折旧除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
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除外)和“无形资产减值准
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
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
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投
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
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
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
额。
   农业企业应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
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公益林”科目的余额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
”科目。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将油气资产及其累计折旧金额、减值准备金额自有关科
目转入“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首次执行
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增加该项资
产成本,并计入预计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计入“累计折耗”科目
,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十一)“商誉”科目
   原制度中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
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
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
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
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
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
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首次执行日,还应对
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十二)“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
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也可沿用旧账。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
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
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调账时,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
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同时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金额。
   (十五)“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
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
   以上会计科目新制度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六)“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
调账时,对于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按其首次执行日公允
价值自“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科目;原账面价
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金额。
   (十七)“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
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
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
交税费”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
确认条件的,应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计入“应付职工
薪酬”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十八)“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调账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余
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
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十九)“预计负债”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预计负债”科目,但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
应将“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
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应计入预计负债,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
初未分配利润”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
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二十)“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和“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借款”、“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
费用”、“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
账时,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债券”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
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一)“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二)“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资本公
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
溢价”科目,将“资本公积”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十三)“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
用旧账。
   (二十四)“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五)“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
增加。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转入
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
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
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
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和“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科目,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根据新准则规定,“投资收益”科
目除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损益以外,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
产的租金收入和处置损益,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
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以外,对于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也应通过
该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营业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
相同;其他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由于上述科目
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