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
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据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专用发票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
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