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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有效调动他们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教学科研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教学科研成果奖项分为: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三种。
第五条 我院所有教职工均有权依照本条例申报有关奖项,但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报奖论文须署名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且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报奖的教学、科研成果,须有南充职业技术学院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 科研成果及量化计分标准
第七条 科研成果是指:
(一)经过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并获得国家科研成果登记的自然科学成果;
(二)项目下达部门准予结题并通过鉴定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
(三)各种发明专利。
第八条 科研成果量化计分标准:
(一)国家级科研成果奖量化计分:
1、国家发明奖或者国家自然科学奖,计100分;
2、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计90分;
3、国家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奖,计80分;
4、国家发明专利,计60分;外观设计专利,计30分。国家级其他类别奖项,计60分。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量化计分: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计80分;
2、省部级其他类别奖项,计50分。
(三)其它科技成果奖量化计分:
地市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0、20、15分,优秀奖计10分;
第三章 教学成果及量化计分
第九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依照颁奖机关级别和获奖等级,量化计分标准为:
(一)普通高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计50分,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30分,三等奖计20分;
(二)普通高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计40分,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
(三)院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5分;
第四章 优秀论文及量化计分
第十一条 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论文量化计分:
(一)公开出版发行科研专著,个人撰写部分每1万字,计3分,担任主编加10分,担任副主编加7分;
(二)公开出版发行教材及教参,个人撰写部分每1万字,计1.5分,担任主编加5分,担任副主编加3分;
(三)在全国一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每篇计30分;
(四)在全国二级及以下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每篇计20分;
(五)在各类报刊杂志(含学院学报)发表科普文章,每1000字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1000字以内不计分。
(六)各级学会获奖:
1、全国性学会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9、8分,优秀奖计5分;
2、省级学会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优秀奖计2分;
3、地市级学会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优秀奖计1分。
第五章 科研成果奖的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请奖个人向所在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个人申报材料,对每项教学科研成果给出评分,并计算出个人教学科研成果总分。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教学科研成果及量分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院科研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核定,并向全院公布每位申报者的科研成果积分,接受监督。
第六章 异议的受理与罚则
第十六条 自学校公布教学科研成果个人积分之日起,一周内为异议期。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证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异议期内对科研成果的初评结果向学院科研处提出异议;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必须在异议材料上亲自签名。口头异议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科研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最后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院长。
第十九条 对一篇论文多处发表、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等违背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行为,学校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
第七章 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授予
第二十条 获奖名额的确定与分配,由学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教学成果、优秀论文3个奖项均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所有奖项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一般在学年度下学期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