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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了健全学院教学、科研科学决策咨询机制,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对学院教学科研重大事务发挥审议、咨询作用,为院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专家、教授(或其他高级职称)、学科带头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与委员若干人、办公室主任1人。其人选由学院党委会通过,学院聘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任职条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深学术造诣,具有指导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能力;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为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全院的整体学术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五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的替换或新任委员的产生,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学院研究同意。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例会可不定期举行。根据院长委托或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例会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并经与会多数委员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宜。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定重要咨询事项或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会务筹备、组织,及闭会期间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负责专业建设及科研工作指导。组长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职 能
第九条 审议学院教学、科研重大发展计划与方案,学科、专业的设置与重点专业建设。
第十条 审议学院教学、科研重要政策性文件。
第十一条 审议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等重要学术事项,评审申报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学科带头人人选及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学院拟评定的中高级职称和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担任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第十三条 审议学院科研基金的运作,特色科研领域的建设及重点项目的确定与资助,组织对各类科研项目的评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受院长委托,对其他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